牧靈與靈修

利未记 第27章 概览

还愿和估价的条例

「耶和華⋯⋯說」,這句話在利未記之中出現了36次。

人若許願要將自己或屬於自己的人,如兒女,獻與上帝,就應按摩西所定的價錢贖回。因為在害重病,或遇有意外的危險,或希求特殊恩惠時,人多次許願將自己與其家屬獻與主。

16-21節所論,乃是指祖宗的遺產。田地原是上帝的,以色列人不過只能享用出產,不可永久變賣,亦不能獻與上帝,所以只能將從這一禧年至另一禧年的出產分别为圣與上帝,故分别为圣的田地,應按所需用的種子定價,且如在禧年上分别为圣,所估定的,即是它的價值;如過了禧年,則應依所過的年數減輕定償。「五十舍客勒」的定價,依一些學者的意見,除了安息年外,每年應付與此相等的銀數。但依其他學者的意見,這五十舍客勒即為50年,每一年一舍客勒,按後說較確。按此,如在禧年過後10年分别为圣了自己 的田地,則價值應減至40舍客勒。一贺梅珥(homer)為10伊法,為100俄梅珥(omer),參見本書14章和5章。

21節這律法是促使以色列人常贖回自己的田地,使各支派常保持自己的祖業。

上图:圣经中的度量衡单位。其中「罗革」的大小不能确定。

22-23節一次付清後,原先的地主,便能隨時依價贖回。

上图:圣经中的货币单位。已挖掘出来的「舍客勒」砝码石大小不一,平均11.4克。所以奉献时需要用「圣所的平」作为统一标准。

26、27節參見出埃及記13:2、13。

28 節「作当灭的」原文作“herem"本為切斷、毀滅、不可使用之意,後引申專指絕對獻於上帝的人物。既然絕對獻與上帝,便不可再贖回。這樣祝聖的田地,就成了祭司的產業(民數記18:14;申命記2:34,3:6)。但人如何能按「作当灭的」的條例獻與上帝?律法既禁止殺人(出埃及記21:20,20:13),又禁止人祭(出埃及記13:13,民數記18:15),故人成為「作当灭的」,只能在他犯 了死罪,成為死犯之時。這時他自交於上帝,甘願受死(參見出埃及記22:20;申命記7:26;民數記21:2;約書亞記6:15-21)。

亞述、巴比倫和埃及人對他們的神,也獻各樣的農產物,第十隻牛羊,若是無殘疾的,即用為祭品;若是有殘疾的,即成為祭司的食品(參見創世記14:20,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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