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靈與靈修

利未记 第25章 概览

安息年

( 申15:1-11 )

安息年不起自教曆正月(尼散月)初一,而起自國曆正月(提斯流月)初一。地如同人一樣,是上帝造的。人在第7日上休息,地在第7年上休息,都是為敬拜上帝,為記念上帝在第7天上,停止了他創造的化工。

禧年

不是在第49年上,而是在第50年上慶祝禧年(10 節) ,大多數解經家都以為如此。那麼以色列人就有兩年不能耕作,這也無妨,上帝在第48年賜他們豐收,加上地裡自然所生的,足夠叫他們豐衣足食。禧年起自七月(即猶太國曆正月)初一。在贖罪節日晚上,民眾已舉行了贖罪禮,就以角聲報禧年之喜。

10 節「宣告自由」依原文亦可譯作「宣告解放」。這解放在於各自再獲得舊有的家業,各歸自己的家庭。原文這兩句的動詞,原是一字「歸」前所賣的地或人,在這一年上,都應回家,得享昔日的自由。禧年原文作“yobel”學者對此字的義意,尚無一定的解釋。有人以為從動詞“habal”來的,意謂傳佈,由於以角聲傳佈禧年之喜有人謂此字出於動詞“hobal”,有「引」之意,禧年叫做「引」,是引人各復己業,各歸己家。七十士譯本就是隨從後一種說法。但最近大部分學者,以為“yobel”即羊之意,因禧年以羊角報喜,故以之名年。

13 節「各人的產業」指不動產而言。對於 14-18 節所述應注意的,是希伯來人買地,不是買地,只是買地至另一禧年內所有的出產。所以地價出售的高低,是看離另一禧年年數的多少而定,故價值不可過高,亦不可過低。土地原是上帝的產業,以色列人不可永 久出售(23節)。

安息年的食物

上帝許給以色列人一個特殊的降福,賜他們一年得收三年的收成,使他們能安心遵守上帝所定的安息年與禧年的法律 。

贖房地產的條例

自24一28節論述贖回的權利。地產的變賣皆是有條件的;出賣田地的人,至禧年前,隨時可以將他所賣出去的贖回(24 節),其情形有三:(1)若自己無力,自己較近的親屬可代贖(26 節);(2) 如果自己已富,能自贖即自買賣(27節);(3) 如果自己無法,也無人代贖,就應等至禧年(28 節)。

上图:别是巴城遗址(Tel Beer Sheva)全景。城墙里的区域并不大,其中主前11世纪的遗址只有20间房子、10间粮仓。城里的房屋主要是官邸、市场、粮仓、蓄水池等公共设施,只有少量民居。大部分居民平时都住在城外,需要做买卖或躲避战乱时才进城。

上图:别是巴城遗址(Tel Beer Sheva)全景。城墙里的区域并不大,其中主前11世纪的遗址只有20间房子、10间粮仓。城里的房屋主要是官邸、市场、粮仓、蓄水池等公共设施,只有少量民居。大部分居民平时都住在城外,需要做买卖或躲避战乱时才进城。

上图:别是巴城遗址(Tel Beer Sheva)里的官邸和街道。

上图:别是巴城遗址(Tel Beer Sheva)里的官邸和街道。

借貸給窮人的條例

35節「若漸漸貧窮,手頭缺乏」,即因為他不能工作。此節命人,若自己鄰舍窮了或衰老了,應幫助他。

迦南人是例外的,因為迦南人必須全部驅逐出去。

45 節拉丁通行本作:「至於寄居在你們中的外邦人,或由他們在你們境內所生的子女,你們應以這些人為奴隸。」

50-53節,指定為贖回應付的代價。為規定這代價,應注意三點:(1)出賣後所經過的年數,(2)至禧年尚有的年數,(3)出賣的價值。所以為繳付買賣價,應總計已服務年數的總值和至禧年尚應服役年數的總價值。服役的工資,應依傭工之工價計算。如此,繳還出售後的價值,再按傭工之償付出尚應服役年數的總值,人即被贖。

附註:安息年與禧年的目的

安息年与禧年的规定,只见于以色列人的经籍中。这两种制度的目的,不只是在给以色列人一年的休息,坐享田地自然的出产,或周济民间贫富悬殊的现象。其主要的目的,是在使以色列人认识出上帝是他们土地的主宰(23节),他们应承认他的主权,对他的慈爱与照顾,应怀着绝对的信赖。所以每七年有一安息年,坐享地中天然的出产,与穷人,与外邦人一同快乐(出埃及记23:10-11);奴仆已服役六年,第七年愿归家者,任其得享自由(出埃及记21:2-6),以色列人所欠债务一律豁免(申命记15:1-3)。又在禧年内,如在安息年一样安息。为奴的以色列人与其家属都应恢复自由。一切在禧年内所购买的产业,无条件地一律复归原主,社会的秩序因此完全改观,产业既重新分自己,前所有不平均的现象,遂一扫而净。此制度为社会实在有莫大的利益,因其使民无从奢望,不能过事积蓄,社会上遂无贫富悬殊之分。如此人民能安居乐业,天下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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