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 第24章 概览
点灯
( 出 27.20-21 )
- 24:1 耶和华吩咐摩西说:
- 24:2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把那捣成的纯橄榄油拿来给你,用以点灯,使灯经常点着。
- 24:3 在会幕中法柜前的幔子外,亚伦从晚上到早晨要在耶和华面前照管这灯。这要成为你们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
- 24:4 他要在耶和华面前经常照管纯金灯台上的灯。”
關於燈油,參見出埃及記27:20-21;關於燈台,參見出埃及記25:32-40 。以色列人獻油點燈,是表示他們常不斷在上帝面前祈禱朝拜(民數記8:1-4)。
供饼
- 24:5 “你要取细面,烤成十二个饼,每个用十分之二伊法。
十二個供餅,相合於以色列人十二支派之數(出埃及記25:23-30,民數記4:7) 。
- 24:6 要把饼排成两行,每行六个,供在耶和华面前的纯金桌子上。
6節有些學者認為是擺成兩堆,每堆六個。
- 24:7 再把纯乳香撒在每行饼上,作为纪念,是献给耶和华为食物的火祭。
七十賢士本作:「乳香和鹽」。這些供餅,是以色列人常獻與上帝祭品的永久記念,每安息日換一次(8節)。上面放上乳香,表示這些已獻與上帝。到了安息日要更換時,乳香就放在祭壇上焚燒,化為煙,直升到上帝面前,當作以色列人仰望上帝的記號,同時也叫上帝想到以色列人。餅卻歸祭祀享用(參見出埃及記30:34-38)。
- 24:8 每个安息日,亚伦要把饼不间断地供在耶和华面前。这是以色列人永远的约。
- 24:9 这饼要归给亚伦和他的子孙。他们要在圣处吃这饼,因为在献给耶和华的火祭中,这饼是至圣的,归给他作永远当得的份。”
亵渎罪的判例
- 24:10 有一个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他父亲是埃及人。有一日他出去,到以色列人中。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和一个以色列人在营里争吵。
在關於聖潔的條文中,忽插入這一段故事,似乎不當。也許在頒布這些律法時,實在發生了這麼一件事,上帝就乘機視定了褻瀆他聖名者的刑罰。當以色列人出離埃及時,自然也有些埃及人跟他們離開了埃及。
- 24:11 以色列妇人的儿子诅咒,亵渎了圣名。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里。他的母亲名叫示罗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儿。
- 24:12 他们把这人收押在监里,等候耶和华指示的话。
依原文亦可譯作:「好使他(摩西)能依照主的命令給他們一個決斷。」
- 24:13 耶和华吩咐摩西说:
- 24:14 “把那诅咒的人带到营外。凡听见的人都要把手放在他头上,全会众要用石头打死他。
猶太人執行死刑,常在營外(即城外;參見希伯來書13:12-13)。放手在他頭上,是証明自己實在聽見他口出褻瀆的話,這人應處以極刑。
- 24:15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说:凡诅咒上帝的,必要担当自己的罪。
15 節「褻清」原文作“qalal"其意為聲明,直言不諱。所以一些文士由此斷定,禁止稱呼「耶和華」的名號,應諱稱「阿多乃」或「厄羅因」 (Adonai或Elohim,出埃及記3:14)。
- 24:16 亵渎耶和华名的,必被处死;全会众必须用石头打死他。无论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亵渎圣名的时候必被处死。
- 24:17 “打死人的,必被处死;
- 24:18 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以命偿命。
- 24:19 人若伤害邻舍以致残疾,他怎样做,也要照样向他做:
- 24:20 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使人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做。
- 24:21 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处死。
- 24:22 无论是寄居的,是本地人,都依照同一条例。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
22節參見出埃及記21:12-27 。
- 24:23 于是,摩西吩咐以色列人,他们就把那诅咒的人带到营外,用石头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做了。

上图:西周中晚期的刖人守门方鼎,陕西宝鸡茹家庄出土。下层是盛炭火的炉膛,炉膛右门外看门的是一个被砍断脚的刖足者。刖刑是中国古代的一种酷刑,就是把脚砍掉。《尚书·吕刑》记载,周穆王(约主前976—922年在位)令吕侯修订《九刑》,称为《吕刑》,声称「无简不听,具严天威」,没有核实不能治罪,要敬畏上天的威严。所以如果感到案情可疑,就要从轻处治,用黄铜来赎五种刑罚:墨刑600两,劓刑1200两,刖刑3000两,宫刑3600两,死刑6000两。但如果真的可疑,根本就不应该判刑,所以这个冠冕堂皇的「赎」刑不过是国库空虚的周穆王的敛财之道。这个人付不出3000两,只好接受刖刑。相比之下,「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利二十四20)的原则不会给有钱有势者任何搞特权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