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 第18章 概览
淫乱的禁令
- 18:1 耶和华吩咐摩西说:
- 18:2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对他们说: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
我是主-你们的上帝,这句话在本章内连续重复三次(2、4、30),其用意是让以色列人注意,给他们颁布这些律法的是他们的上帝,令他们接受这些律法,当做上帝的律法,因为上帝的律法超越其他的律法和风俗习惯。
- 18:3 你们不可做你们从前住埃及地的人所做的,也不可做我要领你们去的迦南地的人所做的。你们不可照他们的习俗行。
3节,另外提出这两个民族的缘故,是因为以色列人过去与埃及人,将来与迦南人要有接触,对于他们的风俗免不了受到影响。他们的风俗败坏,是载在历史上的,以色列人既然为选民,就应有上帝的律法,做他们生活的准则。人生的生活少不了男婚女嫁,所以这一章所讨论的,乃是婚姻的神圣。
- 18:4 你们要遵行我的典章,谨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
- 18:5 你们要谨守我的律例典章;遵行的人就必因此得生。我是耶和华。
5节的意思就是要遵守上帝的法度,那么久能得享天年。这节依照字义解释,是应许给遵守律法的人一美满幸福生活;不遵守律法的人难免沉沦。但是,亚伯拉罕的真实子孙,对于未来的救主弥赛亚怀有热切的信仰,应依据律法的精神,竭力遵守律法而获得永生(罗马书10:4-5;加拉太书3:6-14)。
- 18:6 “任何人都不可亲近骨肉之亲,露其下体。我是耶和华。
6节概括的讲述了禁止的内容。非但血亲,姻亲也在其中,揭露一个人的下体,就是和人有不正当的关系,或者乱伦的关系。凡禁止结婚的亲戚,自然也是禁止苟合与私通。下体,原文做erwah,意思有三个:男女之阴部、赤身、羞耻,且另指赤身所带来的羞耻,所以,暴露自己的羞耻的人,就是有失节的意思。
- 18:7 你父亲的下体,就是你母亲的下体,你不可露;她是你的母亲,不可露她的下体。
父母既然同为一体,因此父亲的耻辱就是母亲的耻辱。7节禁止子与母有性关系,父与女也是如此。他们既然身为你的父母,你应该绝对尊敬顺从,此为人伦之本,如果破坏此伦理,则家庭不存,社会不存。在波斯与一些东方民族中,子取母为妻并不违法。
- 18:8 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就是你父亲的下体。
8节禁止人娶其继母,或者父亲的妾室,虽然她并非生母,既然与父亲成为一体,为爱父应该视之为自己的母亲(创世记35:22;哥林多前书5:1-5)。下体和羞耻原文是一个字。古代阿拉伯民族娶继母为妻子是一个惯例,今日在非洲还有一些民族,当父亲年老力衰,不能陪绑他青年的妻室,就将她们交给自己年长的儿子。
- 18:9 你姊妹的下体,或是同父异母的,或是同母异父的,无论生在家或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们的下体。
9节节制兄弟姐妹之间的淫乱。所谓姐妹,不管她是同父母,还是同父异母,或者异父同母,或非法,或合法所生,都是在禁止条例之中。在古代的一些民众,例如亚述和埃及同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结为夫妻,是屡见不鲜的。
- 18:10 不可露你孙女或外孙女的下体,因为她们的下体就是你自己的下体。
- 18:11 你继母为你父亲所生的女儿是你的姊妹,不可露她的下体。
11节禁止娶继母由前夫所生的女儿为妻子,因为她母亲为你父亲的妻子,因为父亲的缘故,应该视为你的姐妹(参见本章9节)。
- 18:12 不可露你姑母的下体;她是你父亲的骨肉之亲。
- 18:13 不可露你姨母的下体;她是你母亲的骨肉之亲。
禁止娶姑母姨母为妻子;但是侄女与自己的叔伯,却不在禁止条例之中(创世记11:29;约书亚记15:17;士师记1:13)。
- 18:14 不可露你叔伯的下体,不可亲近他的妻子;她是你的叔母、伯母。
叔伯在世与否无关。
- 18:15 不可露你媳妇的下体,她是你儿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体。
- 18:16 不可露你兄弟妻子的下体,这是你兄弟的下体。
如果兄弟的媳妇,兄弟死了,没有子女,应该娶她为妻子,给他生子立后嗣(申命记25:5-10)。
- 18:17 不可露妇人的下体,又露她女儿的下体,也不可娶她的孙女或外孙女,露她们的下体;她们是骨肉之亲。这是邪恶的事。
禁止人娶自己妻子由前夫所生的女儿,以及她由前夫所生的儿子或女儿为妻子,此事是侮辱自己的妻子,并且是属于淫乱。
- 18:18 你妻子还活着的时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与她作对,露她姊妹的下体。
禁止人同时娶两姐妹为妻,以免家庭不和睦(创世记29:21-30:24)。

上图:戴着假胡子的古埃及第十八王朝女法老哈特谢普苏特(Hatshepsut,主前1479年—1458年在位)。她是法老图特摩斯一世(Thutmose I,主前1506-1493年在位)与王后唯一的嫡女,而她的同父异母哥哥图特摩斯二世(Thutmose II,主前1493-1479年在位)是侧妃所生,出身不够,因此与她结婚,使王位合法化。图特摩斯二世很可能就是要杀摩西的法老,而哈特谢普苏特是摩西在旷野牧羊40年时期的法老。 图特摩斯二世去世后,哈特谢普苏特自任女法老。她安排丈夫与侧妃生的儿子图特摩斯三世(主前1479-1425年在位)和自己的女儿结婚,继承王位。图特摩斯三世很可能就是主前1447年以色列人出埃及时的法老。 士师时代的第十八王朝法老阿蒙霍特普四世(Amenhotep IV,后改名阿肯那顿 Akhenaten,主前1353-1336年在位)曾与自己的表妹和两个女儿结婚。 古埃及王室为了保证王室血统的纯正,维持王位的合法性,近亲结婚非常普遍,甚至成为制度。但这在神的眼中都是“恶俗”。
- 18:19 “不可亲近经期中不洁净的女人,露她的下体。
19节参考15:19-24。
- 18:20 不可跟邻舍的妻交合,因她玷污自己。
- 18:21 不可使你儿女经火献给摩洛,也不可亵渎你上帝的名。我是耶和华。
- 18:22 不可跟男人同寝,像跟女人同寝;这是可憎恶的事。
禁止男色。当时临近民族多有此陋习(创世记19:5;罗马书1:26-27;哥林多前书6:9;加拉太书5:19;提摩太前书1:10)。
- 18:23 不可跟兽交合,因它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它交合;这是逆性的事。
禁止兽交。古代埃及和迦南人多有这样的丑行;埃及人敬拜山羊神,就是以兽交为拜神的一个仪式。

上图:2002年希腊发行的€2欧元硬币,上面的图案是欧罗巴(Europa)被宙斯化身的公牛诱拐到克里特岛,欧罗巴(Europa)的名字成为欧洲的名字,在所有日耳曼语、斯拉夫语、希腊语和拉丁语中,欧洲的名字都是Europa,只有英语是Europe。在希腊神话中,欧罗巴是一个美丽的腓尼基公主,天神宙斯看上了她,就变成白公牛,把欧罗巴诱拐到克里特岛,和她生下了儿子米诺斯(Minos),成为克里特之王。米诺斯兄弟三人都是同性恋,他的妻子与海神波塞冬送的公牛结合,生下了牛头人身的怪物弥诺陶洛斯(Minotaur),住在迷宫之中,并让雅典人每年献7对童男童女来供它食用。雅典王子忒修斯(Theseus)杀死了牛怪,但他父亲埃勾斯(Aegeus)误以为他已遇难,悲痛投海,这海就起名为爱琴海(Aegean Sea)。欧罗巴的传说实际上就是“人兽淫合”,从古代埃及、美索不达米亚、迦南、希腊、伊朗、印度、中国和日本的艺术作品中,可以看到当时“人兽淫合”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些在神的眼中都是“可憎恶的事”。
- 18:24 “在这一切的事上,你们都不可玷污自己,因为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列国,在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 18:25 连地也玷污了,我惩罚那地的罪孽,地就吐出它的居民来。
总结上述,并且以严格惩罚恐吓作奸犯科的人。当时附近的民族,风俗十分淫乱。波斯热和玛代人,儿子可以娶母亲为妻子,父亲可以娶女儿为妻子。埃及人中,兄弟姐妹成为夫妇是一件惯常的事情。此处所说的,乃是迦南人所犯下的男色和兽交的罪,因此称呼为污秽,玷污了这个地方,地就要把他们吐出来。迦南人的被驱逐,是因为他们的兽行。如今上帝提醒他的百姓,可以学他们的错谬,步他们的后尘,否则不能避免他们所遭受的惩罚。因此,如果有这样行的人,一一加以剔除。上主不愿在他的民族中,有此丑陋的事情,因为他是圣洁的上帝。他既然做了他们的上帝,那么,他的百姓也必须是圣洁的。下章所说的,是人对上帝与邻舍往来上,应该保持圣洁的条文。再下章所述,即关于不洁之行所有的惩罚。最后我们要附带说一句。这些关于婚姻的法律,当然不如我们的主耶稣在福音内所说的那么崇高伟大(马太福音19:3-12,5:31-32;马可福音10:2-12;路加福音16:18;哥林多前书6:16;以弗所书5:22-33),因为婚姻在新约内成为圣事。旧约的律法(21章)原是为奴仆设立的(利未记25:55),故此不适合新约之中上帝恩爱的嗣子;但为日后婚姻的春节与神圣,却奠定了一个稳固的基础(加拉太书3:24),使后世的人容易于了解并且接受我们主耶稣基督所教导关于婚姻的道理。
- 18:26 但你们要遵守我的律例典章。这一切可憎恶的事,无论是本地人或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都不可以做。
- 18:27 在你们之前居住那地的人做了这一切可憎恶的事,地就玷污了。
- 18:28 不要让地因你们玷污了它而把你们吐出来,像吐出在你们之前的国一样。
- 18:29 无论是谁,若做了这其中一件可憎恶的事,必从百姓中剪除。
- 18:30 你们要遵守我的吩咐,免得你们随从那些可憎的习俗,就是在你们之前的人所做的,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