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来书 第7章 概览
麦基洗德的祭司体系
- 7:1 这麦基洗德就是撒冷王,是至高上帝的祭司。他在亚伯拉罕打败诸王回来的时候迎接他,并给他祝福。
- 7:2 亚伯拉罕也将自己所得来的一切,取十分之一给他。他头一个名字翻译出来是「公义的王」,他又名「撒冷王」,是和平王的意思。
- 7:3 他无父、无母、无族谱、无生之始、无命之终,是与上帝的儿子相似,他永远作祭司。
耶稣是人类的惟一且永远的大祭司(5:1-10)。关于耶稣为大祭司的职任(2:17、18,4:14、15,6:20),作者要在8-10:18详加论述;可是若不先论述这职任的尊高,对它的性质是难以了解的,因此在本章内专论耶稣的大祭司职已远远超过了以色列所有的祭司之职。学者们自金口圣约翰以来,全以本章为希书的中心:前六章是准备本章中这极深奥的道理,这道理比作为“干粮”,是为成全者的道理(5:12-14);以下六章只是这个道理的详解与引申。本章对麦基洗德与耶稣所做的比较,对现代读者看来,的确很不自然,有矫揉造作之嫌。对本章的要义,若是不熟悉旧约和犹太人的解经学原则,无论古今学者都不理解,即现今饱学之士对保罗的推理方法也不容易领会。为此我们认为若是不明白作者于本章所有的目的,决不能洞悉作者的思想,更谈不上这思想彼此所有的联络。在7-10:18一大段中,尤其在本章有关律法的问题与罗马书和加拉太书二书相同。摩西律法本是上帝启示的,为什么现今废止了呢?耶稣不是也守过律法吗?关于以色列民的祭司一职也是上帝所启示的啊!为什么选民还需要另一位大祭司,另一位中保呢?以上几个问题是犹太人对基督圣教所设的非难。对于律法的问题,保罗已在罗马书和加拉太书二书信中答覆了:证明律法仅是为一个民族的暂行法;几时上帝的应许藉着耶稣实现了,暂行法也就无效了。保罗在本书不直接注意律法,而仅注意祭司问题。原来以色列民的祭司是不成全的,就如律法一样也是为暂时而立定的;所以几时那按照麦基洗德等次的大祭司来了,那暂时的祭司制度就被废除了。保罗对律法无能的理由,举出了亚伯拉罕称义的事实:他之称义不是凭藉律法,因为他称义的时候,还没有律法;他之称义只凭着信心,信心超越律法之上。保罗对祭司也有相同的推论法:永远的祭司一职不是按亚伦的血统传下来的,因为在他以前祭司职已经存在,即那超空间时间的永存的麦基洗德大祭司。两位属于圣祖时代而不属于律法时代的亚伯拉罕和麦基洗德做了万民的代表,他们的行为,就如亚当的行为是有普遍性的;反之,摩西的律法仅是局部的,仅是对一个民族生效的。但是上帝不仅是以色列民的上帝,而是万民的上帝(罗马书3:29),所以他为拯救万民,他施救的计划也应是有普遍性的。事实上,上帝藉着耶稣实现了普救人类的大计划;只“因信耶稣基督”(罗马书3:22)和藉着大祭司耶稣,人才能获救;换句话说:耶稣是信心的原因和对象,是举世全人类的大祭司和中保,是天父所选拯救人类的惟一道路;他所立的宗教是绝对完全的:耶稣一完成了天父的意旨,旧约的一切不成全的制度遂告废止。
关于麦基洗德(参阅创世记14:17-20;诗篇110:4并注),圣经未记载他父母的名字,他的族谱,他的生死时期,记述他好像一位神秘而永存的祭司。圣经如此记述,决不合乎记述以色列民祭司的体例。按祭司法,一位祭司应属于亚伦家族。如果一个人不能证明实在出于此家族,就决不能充任祭司职(尼希米记7:60-64)。由此可知,麦基洗德祭司之职与亚伦祭司之职已有不同之点。保罗还指出了两点说明两祭司之职不但不同,且麦基洗德祭司之职凌驾亚伦祭司之职以上:(一)就名称上说,他是“仁义王”与“平安王”。按仁义与平安是基督赐给人类的恩惠,参见1:9;以赛亚书9:5、6,32:1、17;耶利米书23:6;但以理书9;26;玛拉基书3:20;撒迦利亚书9:10;以弗所书2:14等。(二)亚伯拉罕向麦基洗德的致敬与献仪。因以上两点,尤其因大卫所说“你是照着麦基洗德的等次永远为祭司”(诗篇110:4)的话,保罗将麦基洗德做为基督的预表:麦基洗德为撒冷君王(按撒冷即耶路撒冷),又为“至高上帝的祭司”(亦见创世记14:18),预示基督是君王也是祭司。对基督君王的地位,作者并不注意,在本书特着重他祭司的地位。按“与上帝的儿子相似”一语,是说“上帝圣子”是天父从永远一切计划的中心,定他为人类的元首和中保,即为人类的君王和祭司,作上帝子预表的麦基洗德即有此二职。“永久为祭司”一语是说麦基洗德的祭司之职在耶稣身上得以常存。海摩(Haymo Pseudo-Primasius)解说:“永久身为祭司,不是在自己身上,而是在基督身上,因为麦基洗德已死,可是他永远在基督身上做他的预表”(PL68,727)。
- 7:4 你们想一想,这个人多么伟大啊!连先祖亚伯拉罕都拿战利品的十分之一给他。
- 7:5 那得祭司职分的利未子孙,奉命照例向百姓取十分之一,这百姓是自己的弟兄,虽是从亚伯拉罕亲身生的,还是照例取十分之一。
- 7:6 惟独麦基洗德那不与他们同族谱的,从亚伯拉罕收取了十分之一,并且给蒙应许的亚伯拉罕祝福。
- 7:7 向来位分大的给位分小的祝福,这是无可争议的。
金口圣约翰说:“保罗在罗证明亚伯拉罕因信心成了基督徒的典型,由此推论:因信心称义的基督徒,超过了遵守摩西律法的犹太人。此处他反而证明麦基洗德超过了亚伯拉罕,由此推论:那出于亚伯拉罕后裔的利未人充当的祭司之职,也远在麦基洗德祭司职之下,也更在麦基洗德所预兆的基督祭司职之下”。作者举出了两个理由证明麦基洗德的超越性:(一)他“收了亚伯拉罕的什一之物”;(二)“为那蒙应许的亚伯拉罕祝福。从来位分大的给位分小的祝福,这是驳不倒的理”。关于什一之物的征收,见民数记18:8-22;利未记27:30-33;申命记12:17-19,14:22-29,26:12-15并注。关于施祝福为在上者的权柄,见撒母耳记下6:18;列王纪上8:55;民数记6:22-27;申命记10:8,21:5。也许犹太信友能向保罗设难说:亚伯拉罕既不是祭司,就应向当祭司的麦基洗德表示敬奉,以获得他的祝福,这有什么稀奇呢?亚伯拉罕个人所作的,又与他的后裔有什么关系呢?保罗极力反驳这个非难说:作应许始祖的亚伯拉罕所行的与为人类之祖的亚当所行的,不但只为个人,而也为自己的后裔有重大关系,他们的服从与否决定了其后裔的命运:亚当因背逆遗害了全人类(罗马书5章);亚伯拉罕因服从,成了以色列民的父,万民获祝福的根源(创世记12:2等罗马书4章)。保罗又由此推论:亚伯拉罕因对麦基洗德的敬奉,表示自己的低下,因此连他的子孙利未人也承认麦基洗德祭司之职超过了自己的祭司职。
- 7:8 在这事上,一方面,收取十分之一的都是必死的人;另一方面,收取十分之一的却是那位被证实是活着的。
- 7:9 我们可以说,那接受十分之一的利未也是藉着亚伯拉罕纳了十分之一,
- 7:10 因为麦基洗德迎接亚伯拉罕的时候,利未还在他先祖的身体裏面。
“在这里收十分之一的都是必死的人”一语,不仅是指亚伯拉罕,连他的后裔利未人都包括在内,他们都是有死的人。“死”好像是利未祭司之职的特征;反之,“但在那里收十分之一的,有为他作见证的说,他是活的”一语是指麦基洗德,“活”好像是他的祭司之职的特征。在9:10两节作者即来证明他的理论(已详见前注)。亚伯拉罕向麦基洗德表示敬奉是以他为选民元首的身份行的,因此利未人虽在数百年以后才有,但他们已在他的腰中了,因为按血统他们是亚伯拉罕的后代子孙。
- 7:11 那么,如果百姓藉着利未人的祭司职任能达到完全-因为百姓是在这职分下领受律法的-为甚么还需要按照麦基洗德的体系另外兴起一位祭司,而不按照亚伦的体系呢?
- 7:12 既然祭司的职分已更改,律法也需要更改。
保罗虽已证明了麦基洗德祭司一职的超越性,但犹太人还能设难说:麦基洗德祭司之职,在摩西律法之前有它的超越性,这是不能否认的:但是一颁布了律法及律法中包含的祭司之职,似乎麦基洗德祭司一职的超越性,已转移到利未家族。摩西律法不是全显明了上帝的旨意吗?保罗对此设难的答覆与在罗和迦二书答覆保守派犹太信友的方式颇相类似。保罗三言两语就说出旧约的祭司已由新约的祭司代替了,因为祭司职与律法之密切关系,是不能分离的——“从前百姓在利未人祭司职任以下受律法”(11节),——所以一证明了祭司职被废弃了,本着祭司职所得的律法自然也就作废了。保罗此处的论据有二:(一)上帝行事的目的是使人“成全”,就是免除人罪,使人圣化:如果旧约的祭司职与律法能使人成全,上帝必不另立一个新的祭司职;上帝既立了另一个新的,明显旧约祭司职与律法就不能使人成全。(二)那另一新的祭司是依照大卫的预言,按照麦基洗德的等次兴起的。所说“另一位”,作者愿意强调这位新祭司的等次已与亚伦祭司的等次完全两样了。由于祭司等次变更了,依靠它的旧约律法必然也变更了。
- 7:13 因为这些话所指的人本属别的支派,那支派裏从来没有一人在祭坛前事奉的。
- 7:14 很明显地,我们的主是从犹大出来的;但关于这支派,摩西并没有提到祭司。
这“另一位”祭司,信徒都知道是指的耶稣基督“我们的主”:他不属于利未支派,而是属于按律法不能当祭司的犹大支派。作者不仅熟知耶稣的苦难圣死(5:7-9),也熟知他诞生于犹大伯利恒。无论谁读了本书,即看出保罗深信耶稣是基督,是上帝子。上帝子的诞生和死是一种“新创造”,换句话说:上帝圣子一诞生,就开始应验上帝所说:“看哪,我将一切都更新了”(启示录21:5)的话。
- 7:15 倘若有另一位像麦基洗德的祭司兴起来,我的话就更显而易见了。
- 7:16 他成为祭司,并不是照属肉身的条例,而是照无穷( [ 7.16] 「无穷」:原文直译「不能毁坏」。)生命的大能。
- 7:17 因为有给他作见证的说:「你是照着麦基洗德的体系永远为祭司。」
- 7:18 一方面,先前的诫命因软弱无能而废掉了,
- 7:19 (律法本来就不能成就甚么);另一方面,一个更好的指望被引进来,靠这指望,我们就可以亲近上帝。
也许犹太人还要非难保罗说:旧约纵然被新约废除了,旧祭司职纵然被新祭司职代替了,可是新祭司职仍能是一个暂时的措施,将来必被一个更超越的来代替。事既如此,为什么我们要离弃上帝曾建立的祭司职和律法呢?保罗就在15-19节中彻底击破这个谬见。他的论据是以“永远”来代替“暂时”。他好像说:千万不可想耶稣的祭司职是暂时的措施,这“另一位”新祭司必永远为祭司:这是大卫诗篇的启示,也是这位祭司的本性所使然:“他成为祭司,并不是照属肉体的条例,乃是照无穷(原文是不能毁坏)之生命的大能”(16节),这话的意思是说:耶稣所取的人性既然与上帝的儿子结合为一,他的行为都有永恒性。耶稣按他的人性是我们的大祭司,是我们的中保(提摩太前书2:5)。他的行为既也是出于上帝圣子,因此也是上帝的行为,其效果也就有永远存在的价值。既是永远存在的,凡是属于暂时的,就自然都消逝作废了(15-17)。再说:旧约的祭司和律法不但是暂时的制度,而且按本身是不齐全的,有它的“弱点和无益”的地方。所以,上帝既愿意使一切达到成全的境界,若把这祭司职和那不能有什么成就的律法取消,有何不可呢?全没有不合上帝上智措施的地方。实际上,旧约的律法和祭司等次就是为准备新约和耶稣的大祭司的等次。旧约的特点是无能的律法,而新约的特点却是使人怀着坚固的希望,因这希望凡是耶稣的信徒都可亲近上帝。“进到上帝面前”一事,在旧约中(出埃及记19:22;利未记21:23;以西结书42:13,43:19等)只视为祭司的权利,但在新约中却成了一切信友的权利。一切信友藉着基督“成为一座属神的殿,成为圣洁的祭司”(彼得前书2:5-9;启示录1:6,5:10,20:6)。大马士革的圣约翰说:“因着我们所蒙受的这希望,我们就与天父相结合”(18、19节)。
- 7:20 再者,耶稣成为祭司,并不是没有上帝的誓言;其他的祭司被指派时并没有这种誓言,
- 7:21 只有耶稣是起誓立的,因为那位立他的对他说:「主起了誓,绝不改变。你是永远为祭司。」
- 7:22 既是起誓立的,耶稣也作了更美之约的中保。
20-22三节,作者拿上帝给耶稣的祭司等次起誓的事实来证明耶稣祭司等次的超越性(亦见6:13并注)。按为一事而起誓,可见此事的重要性。由圣经可知,上帝几时启示一端有关其神国的重要道理,才以起誓来巩固。譬如上帝以誓辞巩固了他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又以誓辞巩固了耶稣为祭司的永久性。可是读遍圣经的记载,亚伦和其子孙的祝圣为祭司的礼仪(出埃及记28:29,利未记8:9),对这些礼仪犹太人无论怎样叹为观止(诗篇132;便西拉智训50:1-15等),但总不见上帝以誓词来保证其永存的事;反之,上帝对耶稣的祭司职却起了誓,保证它永存不替(21节),因此耶稣也“就作了更美之约的中保”。所说“更美之盟约”即指新约而言。“中保”即“保证人”的意思,是指耶稣对世人保证天父的应许是绝对可靠,不能落空的,有他在天父前保护人类:这是天父立耶稣为担保人的意思。按“担保人”(enguos)原文的意思可解作上帝将人类放在耶稣手掌中的意义。参阅约翰福音17:6等。如问什么是作担保人的耶稣所有的担保物?按新约的道理,耶稣的担保物就是他的圣死与复活。
- 7:23 一方面,那些成为祭司的数目本来多,是因为受死亡限制不能长久留住。
- 7:24 另一方面,这位既是永远留住的,他具有不可更换的祭司职任。
- 7:25 所以,凡靠着他进到上帝面前的人,他都能拯救到底,因为他长远活着为他们祈求。
上图:旧约大祭司的圣衣,所有的细节都是为了预表那永远的大祭司基督。
耶稣既然“永远常存”,“长远活着”(亦见约翰福音8:35,12:34),他的大祭司等次就是“长久不更换”。按旧约大祭司职本为终身职,活着的时候决不能让位;但当祭司的利未人不能常为一人,因为一死了必须由另一人继承。耶稣虽也死了,但他的苦难圣死,正是他做大祭司向圣父所奉的献祭;耶稣死而复活了,所以他的大祭司职永存不替。我们在天父前的大祭司“全能拯救”那些“经他接近上帝的人”,是说:没有什么罪过,耶稣不能或不愿意除灭的;只要人愿意经过耶稣而“进到上帝面前”,耶稣就愿意,也能够拯救他。关于旧约的大祭司曾记载说:“亚伦进圣所的时候,要将决断胸牌,就是刻着以色列儿子名字的,带在胸前,在耶和华面前常作纪念”(出埃及记28:29);我们的大祭司耶稣在天父面前常在他的圣心中带着信友的名字,“替他们祈求”。他今在天父前是上帝而人的大祭司,仅按人性说,他是“长远活着”的,具有“无穷生命的大能”(见16节并注),好常为人类“祈求”。圣多玛斯说:“耶稣为人转求时,把为世人所取的人性显示给圣父;他为我们转求,是向父表示他怎样渴望我们获得拯救。”
- 7:26 这样一位圣洁、无邪恶、无玷污、远离罪人、高过诸天的大祭司,对我们是最合适的;
- 7:27 他不像那些大祭司,每日必须先为自己的罪,后为百姓的罪献祭,因为他只一次将自己献上就把这事成全了。
保罗在本段结论中(26-28)似乎有意以富有诗意的高雅辞藻,来歌颂大祭司耶稣的神圣性和卓越性:“圣洁、无邪恶、无玷污”是歌颂耶稣的神圣,“远离罪人、高过诸天”是歌颂耶稣复活升天后的卓越性。有些现代学者以为圣善纯洁的耶稣既不能了解人的罪过,也就不能怜悯人。这种说法完全不正确:反之,正因为耶稣是圣善的,无辜的,才怜悯了我们的软弱和不幸(4:15、16)。耶稣因为是圣善无罪的,不如同旧约的大祭司“每日必须先为自己的罪,后为百姓的罪献祭”。假使这样,耶稣就不是成全的,他的献祭也就不是成全的。耶稣“只一次将自己献上,就把这事成全了”,是说耶稣行了一项献祭自己的大祭,因为有无限无量的价值与功劳,直到永远有普救全人类的价值。
27节“每日必须……献祭”一事,显然与利未记16:6-11所述大祭司每年一次在赎罪节日行献祭之事不合,本书作者依据什么写了本节的话?为解决这个难题,历代的学者有不少的解释,今只举出四种如下:
- (一)洛尔(Rohr,etc.)等人以为作者记错了。这种解释不能成立,因为新约的作者没有比本书的作者更熟悉旧约的,尤其对旧约祭仪更为熟悉。作者决不能记错这条律法。
- (二)有许多学者以为作者此处暗示每天为民众——当然大祭司也在内——所献的素祭(利未记6:12-14)。这一说有约瑟夫、斐洛和便西拉智训45:17所记为根据,有不少现代学者主张此说。
- (三)也有学者以为在新约时代也许盛行每日为人民为大祭司献赎罪祭的礼仪,这礼规虽不见旧约经书,但也是十分可能的。
- (四)忒敖多勒托(PG83,733)以为保罗在此处征引旧约,不按律法的条文,而是按律法的精义。在保罗看来,赎罪节日的献祭包括了旧约一切献祭的精义,大祭司在赎罪节日所行的,因了大祭司和人民的罪恶,并因了献祭本身的不齐全(10:4),本应每天行才是,因此保罗才这样写下了。
- 7:28 律法所立的大祭司本是有弱点的人,但在律法以后,上帝以起誓的话立了儿子为大祭司,成为完全,直到永远。
28节的论证法与罗马书4章,加拉太书3章很相似。作者把两个大祭司两相对照,益见前者之不如后者:立定亚伦为大祭司的是不成就什么的律法;立定耶稣为大祭司的是天父的誓词。亚伦和其子孙是有弱点有罪过的;耶稣是圣善无辜的上帝圣子。亚伦的祭司职是暂时的措施,而耶稣的大祭司职却是直到永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