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靈與靈修

出埃及记 第21章 概览

奴婢的条例

( 申 15.12-18 )

因为对于奴隶制度来说,希伯来人和外邦人是有区别的,所以,2节特别说出来。每第七年释放奴隶,这是一种常例,而不是特殊,或者是因为禧年才有的事情,在申命记15:15还加上这条诫命的原因,是要以色列人纪念以前在埃及也是为人奴隶的。

按着原文的意思:他穿什么衣服来的,也穿什么衣服离去。这一节的经文实际上是按着希腊文译本和叙利亚译本翻译的。

4节所说的妻子,指的是外邦人的妇人而言,如果仆人的妻子是希伯来人,那么,服侍满六年之后,也能离开。

希伯来的妇女被卖为婢女,规则不是与男仆相同,因为买女子的主人,常存着与她结婚的念头,或者作为自己的侍妾,或者是自己儿子的妻子。

一旦主人不喜欢她,给儿子另外娶妻,那么,对该女子必须负责生活所需要的,同时这个女子有权利要求同居。

惩罚暴行的条例

是上帝交在他手中:意思是说,事情是出于偶然,俗话说,这是天意。为这样的犯罪,上帝指定一个地方作为他们的避难所。

用诡计害人,使人不能提防,罪过特别加重,即便他逃到了上帝的祭台前面,也要抓捕;祭坛本来是避难所之一,意思是这样的人是没有避难所的。

有人想无故杀害奴仆,也应该偿命,为此在20节特别指出棍子,暗示在责罚他们的时候,这里说必该受罚,即当交给审判官审判。

注意,这是古代的背景,用现在的人权、民主、自由来衡量是不合适的。20节的规定已经是一个相当大的保证和进步了。

为堕胎的罪只是罚钱,因为这时候的人们认为孩子在母亲的胎中,还不是一个完全的人。

若有别害:就是伤及性命。

物主的责任

上图:别是巴遗址城门口的井。中东的井通常都把井口做高,而且放上大石(创二十九1-3),以避免牲畜掉进去。

附注 报复律

在出埃及记21:23-25,利未记24:17-23,申命记19:21有报复律的条文,罗马法名字为“Ius talionis”;报复律的意思是,侵害人的要接受与被害人同样的损害。这是一个很古老的律法,适合于原始社会或者是文明程度不高的社会。汉谟拉比法典之中第196-201,210,229.230,263条款全部是依据此法而构成的。

上图:汉谟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是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Hammurabi)约于主前1754年颁布的一部法律,是现存最早的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典,收录了282条条文,用阿卡德楔形文字刻在一根黑色的玄武岩圆柱上,现存于卢浮宫。把汉谟拉比法典和摩西律法进行对比,就可以发现神的律法超越人类法律的地方。

索隆(Solon)也是有相同的法律。罗马刻在12块铜版上的法律,即著名的十二铜表法(Lex XII Tabularum)之中,也是具有类似的报复律。根据一些民族学家的考察,现在一些不少半开化的民族还有这样的法律的保留。这种法律的优点是:

  1. 刑法简单。
  2. 对被害人能迅速得到相应的赔偿。
  3. 阻止受害人额外的要求。

虽然如此,也是有很多的缺点:

  1. 这种刑罚不常是公道的。
  2. 这种法律会产生仇恨的延续。

所以,当一个民族逐渐开化之后,这种法律就渐渐的废除了。这种报复律的执行似乎是根据当时的法律和审判官的判决,给予受害人一项银钱作为赔偿更为合适。约瑟夫和犹太人的文士们否认摩西这个律法要去用字面的解释;他们的意见也许和王国时期末期(主前586年)相吻合,然而,我们相信这个在君主制之前,这个律法是按着字面执行的。就像在其他民族之中一样。

《所罗门智训》的作者记载了上帝如何在埃及身上执行了报复律。所罗门智训15:5他们的敌人在何事上受了惩罚,他们就在何事上得了利益。

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是以慈悲为怀,不但将这个报复律完全推翻(马太福音5:38),而且教训他的门徒们一条与之完全相反的律法:即信徒不能报仇,反而是要爱仇敌!按着新约的教导,为热心的信徒,上帝会执行一个超越性的报复律,也就是以善报善,怜恤人的……必蒙怜恤;你们不要论断人,免得你们受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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