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记 第21章 概览
奴婢的条例
( 申 15.12-18 )
- 21:1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
- 21:2 “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离去。
因为对于奴隶制度来说,希伯来人和外邦人是有区别的,所以,2节特别说出来。每第七年释放奴隶,这是一种常例,而不是特殊,或者是因为禧年才有的事情,在申命记15:15还加上这条诫命的原因,是要以色列人纪念以前在埃及也是为人奴隶的。
- 21:3 他若单身来就可以单身去;他若是有妻子的,他的妻子可以同他离去。
按着原文的意思:他穿什么衣服来的,也穿什么衣服离去。这一节的经文实际上是按着希腊文译本和叙利亚译本翻译的。
- 21:4 若他主人给他娶了妻,妻子为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离去。
4节所说的妻子,指的是外邦人的妇人而言,如果仆人的妻子是希伯来人,那么,服侍满六年之后,也能离开。
- 21:5 倘若奴仆声明:‘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离去。’
- 21:6 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前,再带他到门或门框那里,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要永远服事主人。
- 21:7 “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的奴仆那样离去。
- 21:8 主人若选定她归自己,后来看不顺眼,就要允许她赎身;主人既然对她失信,就没有权柄把她卖给外邦人。
希伯来的妇女被卖为婢女,规则不是与男仆相同,因为买女子的主人,常存着与她结婚的念头,或者作为自己的侍妾,或者是自己儿子的妻子。
- 21:9 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就当照女儿的规矩对待她。
- 21:10 若另娶一个,她的饮食、衣服和房事不可减少。
一旦主人不喜欢她,给儿子另外娶妻,那么,对该女子必须负责生活所需要的,同时这个女子有权利要求同居。
- 21:11 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白白离去,不必付赎金。”
惩罚暴行的条例
- 21:12 “打人致死的,必被处死。
- 21:13 他若不是出于预谋,而是上帝交在他手中,我就设立一个地方,让他可以逃到那里。
是上帝交在他手中:意思是说,事情是出于偶然,俗话说,这是天意。为这样的犯罪,上帝指定一个地方作为他们的避难所。
- 21:14 人若蓄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把他捉去处死。
用诡计害人,使人不能提防,罪过特别加重,即便他逃到了上帝的祭台前面,也要抓捕;祭坛本来是避难所之一,意思是这样的人是没有避难所的。
- 21:15 “打父母的,必被处死。
- 21:16 “诱拐人口的,无论是把人卖了,或是扣留在他手中,必被处死。
- 21:17 “咒骂父母的,必被处死。
- 21:18 “人若彼此争吵,一个用石头或拳头打另一个,被打的人没有死去,却要躺卧在床,
- 21:19 若他还能起来扶杖行走,那打他的可免处刑,却要赔偿他不能工作的损失,并要把他完全医好。
- 21:20 “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当场死在他的手下,他必受报应。
有人想无故杀害奴仆,也应该偿命,为此在20节特别指出棍子,暗示在责罚他们的时候,这里说必该受罚,即当交给审判官审判。
- 21:21 若能撑过一两天,主人就不必受惩罚,因为那是他的财产。
注意,这是古代的背景,用现在的人权、民主、自由来衡量是不合适的。20节的规定已经是一个相当大的保证和进步了。
- 21:22 “人若彼此打斗,伤害有孕的妇人,以致胎儿掉了出来,随后却无别的伤害,那伤害她的人,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提出的,照审判官所裁定的赔偿。
为堕胎的罪只是罚钱,因为这时候的人们认为孩子在母亲的胎中,还不是一个完全的人。
- 21:23 若有别的伤害,就要以命抵命,
若有别害:就是伤及性命。
- 21:24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 21:25 以灼伤还灼伤,以损伤还损伤,以鞭打还鞭打。
- 21:26 “人若打奴仆或婢女的眼睛,毁了一只,就要因他的眼让他自由离去。
- 21:27 若打掉了奴仆或婢女的一颗牙,就要因他的牙让他自由离去。”
物主的责任
- 21:28 “牛若抵死男人或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免处刑。
- 21:29 倘若那牛向来是抵人的,牛的主人虽然受过警告,仍不把它拴好,以致把男人或女人抵死,牛要用石头打死,主人也要被处死。
- 21:30 若罚他付赎命的赔款,他就要照所罚的数目赎他的命。
- 21:31 牛若抵了男孩或女孩,也要照这条例处理。
- 21:32 牛若抵了奴仆或婢女,就要把三十舍客勒银子给奴仆的主人,牛要用石头打死。
- 21:33 “人若敞开井口,或挖井不盖住它,有牛或驴掉进井里,
- 21:34 井的主人要拿钱赔偿牲畜的主人,死牲畜要归自己。
上图:别是巴遗址城门口的井。中东的井通常都把井口做高,而且放上大石(创二十九1-3),以避免牲畜掉进去。
- 21:35 “人的牛若抵死邻舍的牛,他们就要卖了那活牛,平分价钱;也要平分死牛。
- 21:36 若这牛向来是以好抵人出名的,主人竟不把牛拴好,他必要以牛赔牛,死牛却归自己。”
附注 报复律
在出埃及记21:23-25,利未记24:17-23,申命记19:21有报复律的条文,罗马法名字为“Ius talionis”;报复律的意思是,侵害人的要接受与被害人同样的损害。这是一个很古老的律法,适合于原始社会或者是文明程度不高的社会。汉谟拉比法典之中第196-201,210,229.230,263条款全部是依据此法而构成的。
上图:汉谟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是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Hammurabi)约于主前1754年颁布的一部法律,是现存最早的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典,收录了282条条文,用阿卡德楔形文字刻在一根黑色的玄武岩圆柱上,现存于卢浮宫。把汉谟拉比法典和摩西律法进行对比,就可以发现神的律法超越人类法律的地方。
索隆(Solon)也是有相同的法律。罗马刻在12块铜版上的法律,即著名的十二铜表法(Lex XII Tabularum)之中,也是具有类似的报复律。根据一些民族学家的考察,现在一些不少半开化的民族还有这样的法律的保留。这种法律的优点是:
- 刑法简单。
- 对被害人能迅速得到相应的赔偿。
- 阻止受害人额外的要求。
虽然如此,也是有很多的缺点:
- 这种刑罚不常是公道的。
- 这种法律会产生仇恨的延续。
所以,当一个民族逐渐开化之后,这种法律就渐渐的废除了。这种报复律的执行似乎是根据当时的法律和审判官的判决,给予受害人一项银钱作为赔偿更为合适。约瑟夫和犹太人的文士们否认摩西这个律法要去用字面的解释;他们的意见也许和王国时期末期(主前586年)相吻合,然而,我们相信这个在君主制之前,这个律法是按着字面执行的。就像在其他民族之中一样。
《所罗门智训》的作者记载了上帝如何在埃及身上执行了报复律。所罗门智训15:5他们的敌人在何事上受了惩罚,他们就在何事上得了利益。
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是以慈悲为怀,不但将这个报复律完全推翻(马太福音5:38),而且教训他的门徒们一条与之完全相反的律法:即信徒不能报仇,反而是要爱仇敌!按着新约的教导,为热心的信徒,上帝会执行一个超越性的报复律,也就是以善报善,怜恤人的……必蒙怜恤;你们不要论断人,免得你们受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