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 第21章 概览
未结案的谋杀案件
- 21:1 “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为业的地上,若发现有人被杀,暴尸野地,不知道是谁杀的,
- 21:2 长老和审判官就要出去,从尸体那里量起,量到四围的城镇,
- 21:3 看哪一座城最靠近这尸体,那城的几位长老就要取一头未曾耕地、未曾负轭的母牛犊;
- 21:4 那城的长老要把这母牛犊牵到流着溪水、未曾耕耘、未曾撒种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断它的颈项。
- 21:5 利未人祭司要近前来,因为耶和华—你的上帝拣选他们来事奉他,奉耶和华的名祝福,并且有任何的争讼和殴打,都由他们的口判决。
- 21:6 离尸体最近的那座城的每位长老要在山谷中,在颈项被打断的母牛犊上面洗手,
- 21:7 声明说:‘我们的手未曾流这人的血;我们的眼也未曾看见这事。
- 21:8 耶和华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赎的百姓以色列,不要让无辜的血归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间。’这样,他们流血的罪就必得赦免。
犹太人的文士认为7节是城内的长老所说的,而8节则是祭司所说的。古代希伯来人非常注意集合的负责性,为了补赎杀人的罪,时时举行这种礼仪,有些阿拉伯民族现在还有这样的风俗。
- 21:9 你行了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就可以从你中间除掉无辜的血。”
娶女俘虏的条例
- 21:10 “你出去与仇敌作战的时候,耶和华—你的上帝将他交在你手中,你就掳了他为俘虏。
- 21:11 若你在被掳的人中看见美丽的女子,喜欢她,要娶她为妻,
这样的律法为迦南人和居住在迦南地的其他六个民族的女子是没有效力的。因为上帝已经命令以色列人将这七个民族全部消灭。但是,对这七个民族之外的女子是有效力的。律法的目的是给女子一个适当的安身之所和合适的地位。如果将这律法与其他古代民族的习俗相比较的话,就可以注意到摩西律法的仁慈。
- 21:12 就可以带她到你家去。她要剪头发,修指甲,
剪头发,这是居丧时的风俗。一些现代的考证家会修订为:应蒙头。
- 21:13 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里为自己父母哀哭一个月。然后,你就可以与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 21:14 以后你若不喜欢她,就要让她自由离开,绝不可为钱把她卖了,也不可把她当奴隶看待,因为你已经占有过她。”
长子的继承权
- 21:15 “人若有两个妻子,一个是他宠爱的,另一个是失宠的,她们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他失宠妻子生的;
- 21:16 到了分产业给儿子的时候,不可将自己宠爱的妻子所生的儿子立为长子,在他失宠妻子所生的长子之上。
- 21:17 他必须认失宠妻子所生的儿子为长子,在所有的产业中给他双分,因为这儿子是他壮年时生的,长子的名分应当是他的。”
15-17节内所记载的律法,是为保护长子的权利。长子的权利,在分家的时候,比其他的弟兄要多得一份。比如四个儿子分家,应分五分,长子得两份,其他三子各得一份(参考创世纪48:22;历代志上5:1-2;列王纪下2:9)。
逆子的处置
- 21:18 “人若有顽梗忤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虽然惩戒他,他还是不听从他们,
- 21:19 父母就要抓住他,带他出去到当地的城门,本城的长老那里,
- 21:20 对本城的长老说:‘我们这个儿子顽梗忤逆,不听从我们的话,是贪食好酒的人。’
- 21:21 然后,城里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这样,你就把恶从你中间除掉,全以色列听见了都要害怕。”
申命记特别注意律法的目的,就是让人畏惧刑法而不敢犯罪(12:13,13:12,19:20等等)。
其他条例
- 21:22 “人若犯了死罪被处死,你把他挂在木头上,
- 21:23 不可让尸体留在木头上过夜,一定要当日把他埋葬,因为被挂的人是上帝所诅咒的。你不可玷污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为业的地。”
被挂的人是上帝所诅咒的,意思是说,不可使悬挂在木头上的死人过夜,在夜还没来到以前应该埋葬,免得夜中被野兽撕裂吞吃,污秽了圣地。这悬在木头上的死人,不但它本身是不洁净的,而且也能使圣地成为不洁,因此使上帝所咒诅的。圣保罗仰望钉在十字架的耶稣说:凡出于律法的行为都是受诅咒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持守律法书上所记的一切而去行的,都是受诅咒的。”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上帝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并不出于信,而是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得生。”既然基督为我们成了诅咒,就把我们从律法的诅咒中赎出来。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的都是受诅咒的(加拉太书3:10-13)。”
这是耶稣因为肩负人类的罪恶,在圣洁公义的上帝圣父面前,成为可咒诅的人,因为他既为我们成了咒诅,我们就因着他获得上帝的祝福。

上图:亚述浮雕拉吉之战的一部分,出土于亚述王西拿基立在尼尼微的宫殿中,现藏于大英博物馆。大约主前701年,亚述军队攻陷犹大要塞拉吉,把俘虏处死后挂在木头上示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