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靈與靈修

使徒行传 第25章 概览

保羅要向凱撒上訴

路加在25、26两章所记载的,是当罗马巡抚非斯都在任时,于60年夏季的一两月短期间被囚在凯撒利亚的保罗所遇的事迹。新任巡抚颇尔基约非斯都出身于著名的古罗马颇尔基约贵族家。他的为人与作风,与其前任腓力斯迥然不同。按史家约瑟夫《犹太古史》所说,他是个公正有为的官员。不幸62年(在任仅两年)死于巴勒斯坦巡抚任内。60年夏,他“到了任”,意即他来到属叙利亚省的巴勒斯坦辖区。自然他到了巡抚驻居之地凯撒利亚。“三天以后,”他从凯撒利亚上了耶路撒冷,因耶路撒冷是全巴勒斯坦的省会,理当先去视察。

“祭司长和犹太人的首领”(此处的祭司长是复数,即除大祭司外,还有因出自大祭司家族而享有祭司长之称的人物),犹太人的首领即“长老”,参阅23:14。现在的大祭司已不再是亚拿尼亚了(于59年被撤职),而是非雅彼之子依协玛赫耳(59—60年)。他们趁新巡抚来耶路撒冷的良机,向他控告保罗,一再请求巡抚给他们开恩,就是将保罗解到耶路撒冷。路加在此指出他们所以如此请求的用意,是要保罗在来耶路撒冷途中,叫奋锐党人刺杀他。此处所记的要杀害保罗的人,与23:13-15所记的不同,定然是指另一批暗杀党,即奋锐党人。

非斯都未开此恩,是为了两个缘故:一、保罗既在凯撒利亚监中,就应在该处审讯。二、巡抚本人不久就回凯撒利亚,因此请他们中有权势的跟自己一同下去;若有什么告保罗的事,就在那里告他好了。

巡抚波求·非斯都(Porcius Festus)“在他们那里住了不过十天八天”。在这几天里,他可能也视察了其他地方,尤其耶京附近一带,也许还到了耶利哥。他一“下凯撒利亚”,“第二天”立即开审保罗的案件,遂“坐堂”,即吩咐准备一切,以便开审,并下令将保罗解至法庭公堂。这时犹太人,即公议会的几位代表,已从耶路撒冷到了凯撒利亚。

大概由于巡抚到后立即开审的闪电行动,犹太人来不及物色假见证人,所在法庭上对保罗乱告一通,“许多重大的事控告他”,却都无法证明。我们从8节可以看出,他们告了保罗三项罪名:违反摩西“律法”,亵渎“圣殿”,背叛“凯撒”,即罗马皇帝。前两罪名与帖土罗所控无异(见24:5、6),第三罪名是新加的。我们不知道这个罪名由何而来,大概是由于他们效尤帖撒罗尼迦的犹太人对保罗之所为(参阅17:5-7):说保罗除耶稣外,不许有其他君王的缘故。使徒对这三项控词,一定很详尽地一一加以驳斥,不过路加未记辩词的全文,仅记了辩词的结论(8节)。

连第三个控词也未发生任何效力。犹太人当年以反对凯撒的罪名控告耶稣(参阅约翰福音19:12-16),今日也以同一罪名控告保罗,结果却前后不同,非斯都毕竟不是彼拉多。非斯都不愿在一切事上都反对保罗的原告,“要讨犹太人的喜欢”(与24:27同),遂建议保罗作某种让步:“你愿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里听我审断这事吗?”他不知犹太人要在途中谋害保罗的恶计,他身为判官,只是想寻求一项既不违背自己的良心,又合乎政治需要的两全其美的办法。

保罗如果接受了巡抚的这番建议,就等于承认公会有权审理他的案件,但保罗以其罗马公民的权利,决不愿意在公会前受审。同时他有理由害怕赴耶途中发生不测(参阅23:16),只因无法证实,不能向巡抚提到这点。即使由兵士护送可以平安抵耶,但到耶路撒冷后,一定难免一死,犹太人想处死他有的是方法。因此保罗拒绝说:“我站在凯撒的堂前,这就是我应当受审的地方”(非斯都身为判官代皇帝行事,故站在非斯都前即站在凯撒前)。保罗因是罗马公民,须在罗马法庭受审,何况他并未作过对不起犹太人的事情。这点,听了保罗辩词后的巡抚自当知道。

上图:尼禄于主后54-68年担任罗马帝国第五任皇帝,为人残暴、铺张浪费,是第一个逼迫教会的暴君。主后64年发生罗马大火,尼禄嫁祸于基督徒,残酷杀害了许多基督徒,包括使徒保罗和彼得。

上图:尼禄于主后54-68年担任罗马帝国第五任皇帝,为人残暴、铺张浪费,是第一个逼迫教会的暴君。主后64年发生罗马大火,尼禄嫁祸于基督徒,残酷杀害了许多基督徒,包括使徒保罗和彼得。

向凯撒即皇帝上诉,除非有重大理由,是不能拒绝的。若无重大理由存在,一经提出向皇帝上诉声明,任何皇帝以下的各级判官,都得立时中止审讯,即使审案快结,判决快下之际,也不例外。这时被控的罗马公民应被遣至皇帝前。因此,非斯都便与参议商量(此处开会相商纯系法律形式手续,无理阻止上诉,是很明显的事),既找不出阻止保罗使用上诉权利的任何理由,乃郑重其事地向使徒说:“你既上告于凯撒,可以往凯撒那里去!”于是保罗在凯撒利亚的审讯就成了悬案。来自耶路撒冷的那些犹太人除失望而归外,还有什么希望呢?保罗将赴罗马,还能作什么以实现杀他的的诡谋呢?实际上毫无办法可想,罗马相距很远,往返费用又大,以后控诉成功与否,也不得而知。偏偏波求·非斯都不像当年的彼拉多庸弱可欺(参阅马太福音27:24),全无向犹太人屈伏洗手摆脱罪责的迹象,相反地,他对此案已不负责,心安理得,犹太人没有报怨他的余地。这在保罗方面,正是求之不得的事:他很久以前就想去罗马(见19章),而且关于这事又从基督得了启示(参阅23:11),现在去罗马之路业已大开,虽然身带锁链,不是以前想的样子,但这有什么关系呢?上帝既然这样安排了(参阅罗8:28),就承行他的旨意罢。

被帶到亞基帕百妮基前

于是巡抚波求·非斯都令保罗暂且回住凯撒利亚巡抚府看守所,以便等候时机送他去罗马。这期间发生了一个插曲,路加将这插曲在25:13-26:32描述得很详尽:亚基帕王二世和他的胞妹百尼基氏为了向非斯都“问安”,驾临凯撒利亚,非斯都乘机带保罗到他们前,叫他们听听保罗的案情。这件事发生的时间是“过了些日子”,就是从使徒上诉凯撒那刻算起的一两周后。此处说的亚基帕王是亚基帕二世(Herod Agrippa),即希律·亚基帕一世的儿子(亚基帕一世死于44年,见使徒行传12:21-23),50年革老丢皇帝封他为凯尔斯王(Chalcis,今为黎巴嫩境内一小地区),53年至55年,同一皇帝又将巴勒斯坦北部地区赐给他。百尼基氏是他的胞妹(他的另一姊妹是已提及的土西拉),她曾先嫁与她的亲伯父希律·卡凯尔斯王为妻,丈夫死时,年方21;公元48年起,又跟其兄弟亚基帕二世苟合同居。

亚基帕及百尼基氏这两位王室贵宾,在巡抚府住了“多日”。有一天。非斯都“将保罗的事告诉王”。亚基帕二世,不仅受过高等教育,而且对犹太人的宗教问题甚为熟悉。公元50年他当了耶路撒冷圣殿的保护人,大祭司一职任他去留。路加在14-21节记述非斯都在给王陈述保罗案情时所说的话,是一个正直外教人所说的话,并且也都与客观真理相符合。首段(14-16)所述,是我们已经知道的事,就是他怎样发现保罗被留在狱中;祭司长及长老怎样在耶路撒冷向他控告保罗,要求给保罗“定罪”;他怎样回答了原告人(见2-5)。16节提及的法律规例很有关系。按此规例,在被告有机会与控方对质之前,罗马人通常不“将那人交出”,不定他的罪。

非斯都在次段(17-19)说:当他从耶路撒冷回到凯撒利亚后,“我就不耽延”,就传保罗及原告到案,坐堂开审(见6、7)。又说:控词原来是一些“为他们自己敬鬼神的事”的问题,全不是他所“料想”的罪行。非斯都此处毫未提及背叛“凯撒”的控词(见8节)。显然,他早已看出,这控词毫无根据;他只提到犹太人说及的“又为一个人名叫耶稣,是已经死了,保罗却说他是活着的”这点(由这一点看来,得知保罗连在这种机会还讲论主的复活,参阅23:6);但对这点,非斯都抱着无可无不可的态度,不愿过问,因为他想(正如亚略巴古的雅典学士所想的一样,参阅17:32)一个人既已死了,总不能再活,罗马帝国决不怕一个已经死了的人。

非斯都结束(20、21)说:他迟疑不决(其实看9节可知,他不是迟疑不决,而是想讨好犹太人),便向保罗建议去耶路撒冷,在那里受审的话(参阅9节)。可是保罗不愿去耶京,而要上诉,要“皇上”审判他(“皇上”一词,按希腊原文为“sebastos”本是“至尊”或“奥古斯都”之意,与“凯撒”一样,是皇帝的别称)。

亚基帕二世,留心听了巡抚这番解释,正如他的姊妹土西拉一样(见前章),有意见保罗,听听他的讲话。大概亚基帕早听说保罗此人,并且又因他时常研究犹太宗教问题(参阅26:26)。遂表示愿意听听保罗的讲论。

第二天,巡抚非斯都,为了使场面伟大,就召集了驻凯撒利亚的千夫长及城里的要人们,陪同自己和亚基帕及百尼基氏,耀武扬威地进了厅堂,并下令将带着锁链的保罗解来(参阅26:29)。

非斯都略略数语将保罗介绍给他的贵宾说(24-27):“亚基帕王和在这里的诸位啊”,请看这个人,一切犹太人在耶路撒冷,也在这里,先后要求我给他定死罪。我曾查询,但没有查出他作了什么“该死”的事。此处他所说的,已不再是开审的话,因为保罗既已上诉,审判他的只能是凯撒,他将往凯撒前去受审(参阅12节)。

非斯都续称:“论到这人,我没有确实的事可以奏明主上”(当被告由下级法庭转解高级法庭时,必须同时呈上案由,见23章相关注释),“因此,我带他到你们面前,也特意带他到你亚基帕王面前”(注意非斯都对其王宾的礼让),以便在各位查询之后,“为要在查问之后有所陈奏”非斯都最后结束说,他所以如此作的原因,是因为“解送囚犯,不指明他的罪案是不合理的”。其实岂止于理不合,简直是违反审判的公例,违反罗马法律(参阅23:25并注)。